文帝十三年(前1 67),丞相遣史分刺各地,考察地方官,并督察监郡御史,时置时省。文帝还常常派特使巡行。

汉武帝时,中央统辖郡国数达百余,比汉初大为增加。为了加强统治,建立监察郡国的制度就成为必要。元封五年(前1 06),武帝把全国地区除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冀、青、兖、徐、扬、荆、豫、益、凉、幽、并、交趾、朔方),每州部设部刺史一人。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惩奖官员,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刺史所举劾者,由丞相遣使案验。征和四年(前8 9),武帝置司隶校尉。司隶校尉率领官徒捕捉巫蛊(被指为以巫术害人特别是诅咒皇帝的人),监督大奸猾;后罢兵,督察三辅、三河和弘农郡,职权同部刺史相当。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起了强干弱枝的显着作用。

刺史为六百石官(成帝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秩位不高,但出刺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王。刺史权责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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