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类贷款名词解释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或只能收回一小部分贷款。然而,它的价值很小。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把它作为银行的资产留在账上是没有意义的。这种贷款的损失概率基本上是95%-100%。逾期超过720天的贷款必须归类为损失。

《贷款法》明确规定,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外,其他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可归类为损失类贷款。

不要认为如果你逾期超过三年,银行将不再是主管。事实并非如此。银行会在你逾期后尝试收钱,比如通过客服打电话和发短信。如果真的很糟糕,你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一旦你被法院判决,你必须偿还贷款,否则你可能会冻结你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损失类贷款的明显特征是借款人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不进行补偿,而不是有能力拒绝偿还贷款。在法治社会中,银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债。

总之,损失类贷款不仅看逾期天数,还根据其他情况综合判断。银行不会随随便便将欠款列为损失类贷款,这将对银行,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它将尽最大努力在到期前收回欠款。

二、损失类贷款认定

什么可以归类为损失类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解散、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无复工希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农村信用社依法清偿其财产,并收回担保人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农村信用社将依法清偿其财产或遗产,并收回担保人收回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巨大损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金清偿后无法收回的部分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依法清偿财产或收回担保人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债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不能收回贷款;

(6)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贷款;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按照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将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入账,并扣除抵债资产的收款费用,该款项低于贷款本息差额,且收回后仍无法收回;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出具保函等。一、申请人和担保人因上述(一)至(六)项原因不能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在收回贷款后仍不能收回贷款;

(9)伪造或冒用银行卡。作弊造成的净损失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10)学生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分学生贷款的抵押物(质物)并向保证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不能收回贷款;

(11)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除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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