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有哪些?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得到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于2005年5月9日经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3月14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文废止。】

措施的内容: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的;

(二)偿债来源稳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好,到期偿付能力强;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其用在公司经营上;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未发生还本付息延迟的情况;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完善。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该经由主承销商提交,将备案材料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一)发行融资券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批准发行融资券的决议;

(三)主承销商的推荐书(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计划);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加上跟踪评级报告;

(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专项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报告》;

(九)融资券本息支付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中国银行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符合备案材料要求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备案用通知书就要下发,并且核实企业将要发行的融资券的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应当由合格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以选择自己觉得核实的主承销商,但是变更主承销商需要备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如果是组建承销团,那么主承销商彼岸来操作,所需要的费用主要由主承销商以及公司负责,自行协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张融资融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将当前融资融券的相关发行材料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融资券发行前三个工作日,需要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在中国货币网以及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说明书必须要有法律意见书,内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说明,这样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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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