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期满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延长试用期的现象。例如,笔者近日就接到这么一起咨询,基本情况如下:“小张大学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不料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以其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公司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3个月。”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
一、什么是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如有些工种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两天都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能为六个月,如果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你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也不能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条款,并非强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同时,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戴吴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