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月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连续发布了4批典型案例。与“非典”疫情相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有何特点?3月8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答记者问时介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发案量大,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
苗生明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两次疫情期间,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此次发布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同时,苗生明强调,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
最为突出的首先是发案量不同。苗生明介绍,“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数就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从罪名分布来看也有所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苗生明说,“‘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苗生明还提到,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苗生明说。
苗生明指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体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苗生明说。
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在程序保障上,苗生明指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苗生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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