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周汇罚〔2019〕1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2019中期报告,中原银行非境外上市内资股第一大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1%;第二大股东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6%;第三大股东为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键词: 中原银行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