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邓先生花8460元,从天猫购买了36盒减肥食品“优减轻食营养蛋白棒”,而实际上这些食品就是普通的糕点,并不具有减肥功能。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产品经销商构成欺诈,一审判决经销商向邓先生退还货款8460元,并赔偿邓先生3倍货款,即25380元。

今年3月,邓先生在广州国际美容美发化妆用品进出口博览会上,看到广州优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减公司)宣传其经营的食品“优减轻食营养蛋白棒”具有减肥功效。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一篇文章的标题为“优减名人榜第1期,短短三个月,他们是如何减下50斤”,内容包括“本栏目创办的目的是鼓励减肥家人实现自我提升,雕刻自己,找回自信”等内容。另一篇文章的标题为“要减肥,先减脂”,内容包括“当通过食用优减轻食营养蛋白棒减脂时,大部分减轻的重量都可能来自于腹腔内脏脂肪组织,由于这部分脂肪的‘危害性’很大,即便它们减轻的重量只占到全身的一小部分,也能带来很大的益处”等内容。

4月12日,邓先生通过天猫网购平台,在济南隽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森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该减肥食品“优减轻食营养蛋白棒”36盒,价款共计8460元。隽森公司在其网店的网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国际营养师一对一指导,科学黄金配比打造易瘦体质,十国五谷,瘦身减脂,千位博士科学配比,1对1专家服务,贴身式管理身材”等特点。

邓先生收到食品后,通过查询食品的批准文号发现,该食品仅是一款普通的糕点食品,根本不具备减肥瘦身的功效。邓先生查询得知,该食品是由梅州市康菲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减公司是该食品的总经销商,隽森公司则是经销商。

邓先生认为,优减公司和隽森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天猫购物平台,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减肥瘦身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将优减公司和隽森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隽森公司退还购物款8460元,隽森公司和优减公司共同支付购物款3倍赔偿款25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隽森公司通过网页产品介绍、优减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方式,宣传涉案食品具有减肥减脂功效,属于故意通过对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且两被告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邓虎在购买之前已知晓该食品不具有减肥减脂功效,隽森公司和优减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应认定为欺诈。由于优减公司仅是涉案食品流通环节中的中间供货商,与邓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涉案食品的销售者,邓先生要求优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隽森公司的宣传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邓先生要求销售者隽森公司退还购物款8460元并支付购物款3倍赔偿款2538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隽森公司退还邓先生购物款8460元,隽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先生赔偿款25380元。(记者 刘文新)

关键词: 减肥食品 虚假宣传